1996年9月13日晚8时许,北京市汽刹车配件厂内的一棵枯树树枝坠落,将赵魁建在自家使用范围内的小棚玻璃(46.5厘米×32厘米×4块),石棉瓦(153厘米×74厘米×7块)砸坏,双方就小棚的修复未达成一致意见。原告赵魁要求配件厂恢复原状。被告配件厂称该小棚为违章建筑,拒不修复。
法院认为:北京市汽刹车配件厂未对其所有的枯树及时清理,以致树枝坠落,将赵魁家小棚砸坏,对此北京市汽刹车配件厂应承担责任,该厂称赵魁所建小棚为违章建筑,未提供充分证据,据此判决:北京市汽刹车配件厂对赵魅的小棚予以修复,恢复原状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: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,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